×
登录后即可收藏
您还未登录,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
政策法规 /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继续征收“公用事业附加...

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继续征收“公用事业附加”的批复

〔1986〕财税地字第2号
1986-04-13
发文机关: 其它文件类别:
标 题: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继续征收“公用事业附加”的批复发文字号: (1986)财税地字第2号
发布日期: 1986-04-13成文日期: 1986-04-13
有效性: 全文有效

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继续征收“公用事业附加”的批复

陕西省税务局:

你省陕税二〔1986〕14号报告悉。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是否再征收“公用事业费附加”的问题,经研究答复如下:1985年3月,财政部(85)财预字第23号文件规定:“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,原有的‘公用事业附加’和‘工商所得税’附加仍按现行制度规定执行。”1985年4月,国务院发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》,10月,财政部(85)财税字第195号文件规定:“对集体企业不再征收所得税附加”,但“公用事业附加”仍按规定继续征收。这主要是考虑到,长期以来城市维护和建设方面的欠账较多;开征城建税后,一些地区达不到原有几项资金的水平。因此,对过去规定的城建资金渠道不能全部取消。

立即登录